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十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交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1.交费主体。
现在,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类型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实行雇主责任种类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法: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需要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
实行社会保险种类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规范国家的2/3。在这类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需要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内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交费。依据本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根据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交费时间,准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是指根据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交费时间。目前的实质操作中,一般是按月缴纳,但也有根据季度甚至按年度缴纳的。每个用人单位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然,将根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强调用人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条在规定单位交费义务的同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不能采取任何方法,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费基与费率。
依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是指单位在肯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含计时薪资、计件薪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薪资与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但,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是薪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成本,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成本,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成本等;(3)按规定未列入薪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依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创造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与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本条所规定的“费率”,是指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与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一个企业、每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质费率。现在,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薪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